关于开展2023年度广东省党校教师职称评审及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委党校,各县(市、区)委党校,省委党校各教研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附件1)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广东省党校教师职称评审及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评审
(一)申报评审对象范围、层级、专业
1.在我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有关委托评审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广东省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粤校(院)字〔2023〕12号),同时符合省人社厅相关政策规定者,均可申报。
2.受理申报评审层级为:助理级(助教)、中级(讲师)、副高级(高级讲师、副教授)、正高级(正高级讲师、教授)。
3.受理申报评审专业分5个组别:马克思主义理论组设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科学社会主义专业;中共党史党建组设中共党史、党的建设、历史学专业;政治与法学组设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公共管理专业;经济与管理组设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公共课组设文学、教育技术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等。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1.申报评审条件按《广东省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粤校(院)字〔2023〕12号)文件执行。
2.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3.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申报人提供2023年度党校教师系列《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4.同时申报不同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附件2)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跨区域跨单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按粤人社规〔2020〕33号文中《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
(三)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效
1.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3.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四)申报和审核要求
申报人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统一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与审核流程主要包括网上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复核、材料报送与受理审核等环节。
1.网上申报
申报人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自行注册账号并上传个人照片,按操作指引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业绩成果等相应内容,严格按照步骤完成网上申报。
2.单位审核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须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填报内容一致,由所在单位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主体班教学排名及教学课时、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3.各级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查并公示后,报送至各级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审查,在《广东省职称评审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4.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评审表格详见附件3,请申报人自行下载按要求填写。
2.《广东省党校教师职称评审表》(表二)须在网上申报后通过系统自动生成,表格中要求单位签字的位置均须盖章。
3.《( )级职称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表三),用A3纸单面打印,不得加页,一式一份。
4.业绩成果材料按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分类装订成册。提交的论文、著作如用外文撰写,应附中文译文。
5.《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表九)字数控制在2500字以内,由单位审核盖章。
6.《党校教师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表十),用A3纸双面打印,一式35份。
7.两篇近年来反映申报人专业水平能力且已公开发表的代表作,每一篇代表作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含刊物封面、目录及正文页)、专家鉴定表4份(需填写代表作相关信息)。
8.学历(学位)证、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任证书或在职在岗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现场审核,复印件按要求装订提交)。
9.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或网上打印证明(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或人事主管(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材料。
10.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主管(档案保管)部门出具《非公务员、非参公人员身份证明》。
11.《职称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须申报人亲笔签名。
12.申请同级转评的,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转评说明,并提交原职称评审表或认定表复印件和转岗证明。
13.非首次申报同一职称的,应填《非首次申报人员新增业绩成果表》,列明新取得的业绩成果。
上述各种材料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简明扼要。复印件须经办人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
(六)评审及发证程序
1.组织评审。职称评审委员按照粤人社发〔2023〕32号通知要求,对受理的申报人材料进行评审。
2.评前答辩。申报正高级职称、破格申报职称须在专业组评审时实行答辩。需参加答辩的人员应按时参加答辩。未按时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答辩安排另行通知。
3.评后公示。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通过人员在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网站(www.gddx.gov.cn)进行评后公示,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上报核准。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各单位通过人员公示情况反馈后,按要求报省人社厅或各地人社部门核准、发证。公示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实行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登录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二、初次职称考核认定
(一)认定对象范围、层级、专业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对象范围为符合粤人社规〔2020〕33号文有关政策规定,在我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有关委托评审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校教师系列考核认定的职称层级包括助理级(助教)、中级(讲师);考核认定的专业与党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可申报的专业一致。
(二)认定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按照粤人社规〔2020〕33号文有关政策执行。
2.业绩成果条件。申报人结合自身专业技术工作提供可证明本人真实能力水平的有关材料,如教学成果、学术论文、理论文章、学术著作、决策咨询成果、参与完成的课题等。
(三)认定及发证程序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并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申报。须提供附件4中所列“表1-表8”等八项材料原件各1份(套),其中《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须通过职称管理系统生成,《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另提供复印件35份。
2.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并考核评议;对考核评议通过人员,应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评议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材料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确认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
5.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认定通过人员在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网站(www.gddx.gov.cn)进行评后公示,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各单位公示情况反馈后,将相关材料报省人社厅或各地市人社局审核确认并发证。公示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7.实行电子职称证书。认定通过人员登录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三、申报材料受理时间
2023年度职称评审及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及寒假不受理),逾期报送将不予受理。请各单位在报送纸质材料前先致电预约报送时间。
报送纸质材料前,申报人需将评审表、登记表、业绩表、代表作鉴定表等电子版(可编辑WORD文件)发送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邮箱zcps@gddx.gov.cn。
四、申报材料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3号党校大厦914室
邮编:510053
电话:020-83122714
联系人:吴老师 肖老师
五、相关费用
职称评审或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费用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正高级评审费(含鉴定费和答辩费)每人每次920元;副高级评审费(含鉴定费)每人每次780元;中级评审费(含鉴定费)每人每次650元,中级认定费每人每次450元;初级评审或认定费每人每次280元。费用在材料审核通过后再另行通知缴纳,逾期未缴费的,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评审或认定资格。
六、其他事项
评审结束后,申报材料由单位或申报人领回,领取时须提供领取人单位介绍信及证明。请留意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网站相关通知。申报材料超过一年未领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
广东省党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资格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