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梅: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里程碑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20-01-2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作出了“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大战略部署。
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纳入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之中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不断确立和提升。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构想,并纳入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图大略中,明确了我们要实现的中国梦是“美丽中国梦”;也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成为党的执政理念。党的十九大又把“绿色发展”确立为对我国发展具有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意义的新发展理念之一,将“美丽中国”纳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明确了我国要建成的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并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并将“生态文明”写入了宪法。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取得了历史性、转折性和全局性的前所未有的成效。
《决定》第十部分“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这是将十九大报告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进一步上升为制度、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而生态文明制度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部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与方式具有决定性影响,这一上升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明确了在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党的神圣使命;而一个“践行”、两个“坚持”和一条“道路”则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应遵循的理念、坚持的原则及路径。同时,这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内容,饱含着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立场、观点与方法。
明确了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及完善的制度体系
《决定》明确指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及完善的制度体系,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四大制度构成的制度体系。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系统性变革,实现这样的系统性变革,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我国生态环境中的突出问题大都与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法治不完备有关。习近平总书记早就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是制度,对制度的执行力形成治理能力。因此,首先建立起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才能通过贯彻执行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这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由之路。其中,“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生态系统完整性、稳定性、长效性的安全屏障;“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可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模式的建立,从源头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针对由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带来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问题;“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执行和落实的保障。由此构成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从保护到利用到修复到保障,内在逻辑完整严密,是对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系统科学构建,充分体现了《决定》对生态环境全方位、全过程治理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要求,体现了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同时,按照《决定》的要求,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仅要坚持,还要继续加以完善和优化,即“更加成熟定型”。特别是四大制度中的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及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而对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则更强调贯彻和执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体现了党在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鲜明的问题导向、实践特色、系统方法和战略思维,既阐明了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又对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进行了战略部署,统领了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改革与实践,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晰,必将使生态文明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显示了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标志着党对国家制度结构和体系功能的认识不断深化,为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为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广东智慧”
广东在改革和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上一直坚持率先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引下,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如2015年首创性地制定并颁布了全国第一部省级相关地方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对广东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17年又颁布了《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在全国跨省水系水质保护和联合防治上开了先河;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制定与颁布上都领先全国。由于法规机制的先行和保障,有力提高了环境治理效果,珠三角地区在全国3个大气污染重点防控区率先达标,创建了国家重点城市群空气质量达标改善的成功模式,为全国大气污染治理树立了标杆。但广东的绿色开发空间保护格局还未全面形成,在水、土壤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治理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环保合作机制创新等方面仍任重道远。广东一定要按照《决定》提出的总体目标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在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走在全国前列,为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继续贡献“广东智慧”。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决策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