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凯:切实把制度优势 转化为治理效能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9-11-04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集中体现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强化和提高制度执行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然而,“徒法不能以自行”,进一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国理政效能,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强化制度执行力上下功夫、做文章。
10月28日至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是会议的鲜明主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如果说科学的制度制定是治国理政的前提和基础,那么严格的制度执行则是治国理政的保障和关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集中体现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强化和提高制度执行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然而,“徒法不能以自行”,进一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国理政效能,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强化制度执行力上下功夫、做文章。
加大宣传教育,增强制度意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具有稳定性、长期性,能够管根本、管长远,其一经形成,就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以及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缺乏足够的认知,没有形成较强的制度意识和规矩意识,导致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产生了随意性执行、象征性执行和选择性执行的行为。为此,必须加大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宣传公开和教育普及,引导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制度意识、法律意识,掌握各类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筑牢强化制度执行的思想基础和行动基础,营造尊重制度、遵守制度、执行制度、捍卫制度的社会氛围。通过上述举措,真正让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入脑入心,自觉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依制度用权、依制度行政、依制度服务,从而达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效果。
强化监督检查,健全考核问责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本身比较科学完备的情况下,制度执行的路线偏离或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在主观层面,主要来自一些地方和单位以及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利己动机的影响;在客观层面,很大程度上与监督检查的虚化、考核问责的弱化关系密切。久而久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就会滋生,“破窗效应”就会被放大,一些制度就会停留在“挂在墙上、写在纸上、说在嘴上”。为此,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强化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在执行上的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同时注重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网民群众等的监督功能。上级部门和相关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注重精简监督检查事项,用好互联网、大数据手段,努力在不增加基层负担的同时提高监督检查的智能化、精准化、动态化。此外,必须健全对制度执行成效的考核机制和对制度执行不力的问责机制,落实制度执行责任制,明确考核问责的主体、对象、事项、内容、程序、方式等,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有效发挥问责追责的警示作用。通过上述举措,形成全方位、强震慑的督查问责机制,杜绝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在执行上的变通行为,真正实现制度执行的不折不扣和落实落地。
发挥表率作用,主动担当作为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党员领导干部在制度执行上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其态度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该地区、部门、单位的制度执行力度和成效。为此,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要牢固树立“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观念,着力强化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遵守党纪国法,敢于坚持原则,发挥表率作用,主动担当作为,自觉做好制度执行的“领头雁”。通过上述举措,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在制度执行上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政治生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结出丰硕果实,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行政学教研部副教授
转自:《南方日报》(2019年11月04日第A11版)content_78306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