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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军:以法之名推动爱国主义教育

时间:2023-12-14 16:09:52 来源:羊城晚报 【字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推崇精忠报国、以身许国、家国天下等爱国行为和精神。从“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到“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从“常思奋不顾身,而殉国家之急”到“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在中华民族绵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朴素的道德情怀始终是激荡人心的主旋律,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自强不息、不懈奋斗。

  但随着时代的变化,特别是互联网自媒体的蓬勃发展,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也日趋激烈,社会上有极少数人成了“带路党”,抹黑党和国家形象、崇洋媚外、自我贬低,否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搞历史虚无主义,爱国行为甚至被冷嘲热讽,这些乱象亟待扭转。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将爱国主义教育写入法律,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人民力量,推进强国建设、实现民族复兴,用新的伟大奋斗创造新的伟业,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爱国主义教育法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产物

  2023年10月24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制度成果,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产物,是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法治保障道德的具体体现。法律共5章40条,包括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等。特别是在第六条集中清晰罗列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五史教育(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教育、历史文化教育、国家象征和标志教育、祖国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教育、宪法和法律教育、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国家安全和国防教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方面的教育等等。第二章职责任务,规定中央和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各群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面向相关群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第二章还规定了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对象,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并对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运动员、基层群众、代表性人士、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针对性规定。第三章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措施,规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并发挥各类实践载体的作用,形成浓厚社会氛围。对利用红色资源、文化遗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文化场馆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重要纪念日、重大节庆日等活动,通过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宪法宣誓等仪式礼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具体规定。第四章是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支持保障,规定为保障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开展,以鼓励组织、个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支持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支持爱国主义题材的文艺作品和出版物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对违背爱国主义精神的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让爱国主义教育法也有“牙齿”

  研究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条文,我们会发现绝大多数条文都是倡导性的表述,好像没有强有力的条款来解决违反爱国主义教育法该如何惩戒,其实这是一个立法的技术问题。对于违反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通过援引性条文加以规定,这就需要注意爱国主义教育法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对刚性的法律相互衔接,也就是说爱国主义教育法也有“牙齿”,也会“带电”。

  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不得有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十)》(自2017年11月4日起施行),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之二规定,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违反此条,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宽,危害后果严重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能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例如前媒体人罗昌平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在202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侮辱在中印边境冲突中牺牲的戍边英雄,2021年5月也被判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之三、四规定,不得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不得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违反此条,情节严重,有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二十六条的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018年12月13日,全国首个公祭保障条例——《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正式实施。《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12月13日,国家公祭日当天,有群众向南京警方举报了两起网络滋事违法犯罪警情——两名网民,分别在QQ群和微博上,发布涉及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极端言论。南京警方高度重视,在天津和湖南长沙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将嫌疑人于某和李某抓获。于某、李某分别被行政拘留7天,法律依据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之力唱响新时代爱国主义主旋律,以法之名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将汇聚起民族复兴的磅礴伟力,弘扬社会正气,引领全社会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前行。

  (作者是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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