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条例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是为更好地发挥学科群体对硕士生的指导作用而设置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导师组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设立,导师组成员由本授权点各方向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组成。导师组设组长、副组长、秘书。导师组的导师最低基数是一名正教授,三名副教授。
第三条 导师组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招生计划,按要求命制招生考试专业科目试题、评阅试卷、组织复试及初步确定新生录取名单。
(二)制定本专业及各专业方向硕士生培养方案,向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课程设置、任课教师配置、教材使用和教材编写方案。督促本专业任课教师按期提交教学大纲,参与制定教学日程表。
(三)为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配备指导教师,组织硕士生社会调查、教学实践、学术研究和毕业访学等活动。
(四)组织对硕士生培养的中期和毕业考核,填写相关的培养、考核文件和表格。集体审定硕士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查、确定、提交申请硕士学位学生名单。确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选和硕士生答辩委员会委员人选,组织硕士生论文答辩,参与学位授予工作。
(五)在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定期对本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进行自我评估,依照«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及硕士生导师考核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对本专业硕士生导师的考核。
(六)教书育人,积极与研究生部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 导师组组长、副组长、秘书
(一)导师组组长、副组长在导师组成员中产生,由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聘任,聘期3年。
(二)导师组组长负责本导师组职责范围内全部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和检查。为充分发挥导师组的集体指导功能,导师组组长原则上由各硕士学位授权点依托学科的教研部主任担任。
(三)导师组副组长原则上由各专业方向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协助导师组组长完成本导师组各项工作。在导师组组长出缺的情况下,代理导师组组长工作。
(四)每一导师组设秘书1人。导师组秘书由导师组组长所在教研部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负责具体落实导师组各项任务,完成导师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导师组秘书人选由导师组组长提名,报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聘任。
第五条 导师组与研究生工作各相关机构的关系
(一)导师组与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关系: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对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导师组在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专业硕士生的具体培养工作。
(二)导师组与教研部的关系:导师组依托于教研部。硕士生教育属于学校的主体班次,导师组工作是教研部全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研部要为导师组工作提供支持,导师组工作要与教研部工作协调一致。
(三)导师组与专业学位分委员会的关系:各硕士学位授权点既设立导师组,也设立学位分委员会。要在全校范围内遴选本学科的硕士生导师,并吸收他们参加学位分委员会。导师组负责硕士生的教育、培养工作,学位分委员会负责硕士学位的初评工作。
(四)导师组与研究生部的关系:研究生部是学校管理研究生教育的职能部门,是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机构。研究生部在校委的领导下,代表上列各领导机构协调、统筹各导师组的硕士生招生、培养、思想政治教育、学位答辩与授予等工作,检查硕士生教育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导师组在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范围内,自主地开展硕士生的培养和硕士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