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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工作条例(2009年6月5日修订)

时间:2009-06-11 15:12:03 来源:本网原创稿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责任。硕士生导师的学术水平、学风、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硕士生的成长。为充分发挥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保障硕士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学位工作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是我校根据培养硕士生的需要而设置的负责指导硕士生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硕士生培养采取导师指导为主、导师指导与硕士生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一)恪守学术纪律和学术规范,在道德和学风方面以身作则,以培养硕士生严谨治学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硕士生的综合素质。

  (二)在本专业导师组的安排下,积极参与制订本专业硕士生招生计划、命制招生考试专业科目试题、评阅试卷、复试面试、提出备录人员名单等工作;参与制定本学科、本专业方向硕士生培养方案;按要求认真填报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资料和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资料。

  (三)硕士生导师应按照研究生部和导师组的要求,主动承担指导硕士生的任务,并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1、制订切实可行的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督促检查培养计划的实行情况,对硕士生实施指导,及时填写中期考核有关表格。依据硕士生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确定具备申请学位及中期考核淘汰人员名单。

  2、全过程指导硕士生进行专业学习和研究,包括对硕士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选修课的学习,以及社会调查、教学实践、学术研究和毕业访学活动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3、负责对硕士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审阅和提出修改意见,并对其学术水平作出鉴定和评价。对申请毕业答辩、推迟答辩或因故延期毕业的硕士生的学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导师组提出书面意见。

  4、对于未能通过考核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硕士生,向导师组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5、做好所指导硕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承担本学科的教学任务,提出课程设置计划和教材使用方案,编制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结束后及时评定并上报成绩。

  (五)承担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本专业导师组临时指派的其他有关硕士生培养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条件和任职年限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条件

  申报硕士生导师资格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工作在我校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及所属专业方向教学、科研岗位(含全部专兼职教师)上的,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能教书育人,遵纪守法,胜任工作者。

  (二)申报者应具有研究生毕业学历,年龄在56周岁以下(计算到申报年的6月30日止)。

  (三)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五年在我校认定的四类以上报刊(CN)发表过5篇以上(其中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3篇以上)属于申报学科专业范围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

  (四)在本学科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与本学科前沿有关的新知识和新技能,具有独立、系统讲授硕士生1门以上课程的能力。申报者的外语和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适应教学、科研和指导硕士生的要求。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国家部委或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广东省宣传思想战线“十、百、千工程” 中“十、百”层次和广东省高校“千、百、十工程” 中“百、十”层次的培养对象;

  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的主持人;

  4、近五年来校特优科研奖、特优教学奖的获得者;

  5、自选的两篇(部)代表作,经两位校内外同行专家匿名评审,认定具有指导硕士生水平者。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的任职年限

  (一)年届60周岁者,不再担任硕士生导师。

  (二)年届57周岁者,不再招收新的硕士生,但仍可担任硕士生导师直至60周岁。

  (三)获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国家部委或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担任硕士生导师到65周岁,从62周岁起不再招收新的硕士生。

  (四)因工作关系调离本校者,从正式调离或相关通知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我校硕士生导师。

  (五)本人提出辞去硕士生导师职务者,由个人申请,导师组签署意见,经由研究生部,报呈分管校领导同意即可。

  (六)校外特聘教授担任我校硕士生导师的年限,由我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资格的遴选原则、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遴选原则

  (一)硕士生导师遴选是对已任硕士生导师进行的资格重新审核。硕士生导师遴选是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的前提,是硕士生教育管理的常规工作。

  (二)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由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硕士生导师资格由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遴选工作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提前和延迟进行。

  (三)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按需设岗的原则,有利于巩固、加强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发挥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专业导师组的群体优势;有利于学科梯队的建设;有利于培养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的专门人才。

  (四)遴选中的申报审批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遴选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向全校公布拟遴选的各专业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数。

  (二)符合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条件者向学位授权点所依托学科的教研部提出申请。申报者填写《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三)学位授权点所依托的教研部将申报者的材料收齐并初审后上报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部)。

  (四)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人事处根据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条件,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复核、汇总。

  (五)汇总后的材料在全校展示3天,期间,有意见者可以书面形式向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反映。

  (六)展示结束后,由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材料上报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出席成员超过领导小组成员2/3,候选人的同意票得票数超过1/2时,候选人资格获初步通过。条件不具备时,各学科任职资格数可以出现空缺。

  (八)初步通过的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名单,在全校公示3天。有异议者,经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审核,得出正式结论后,再提交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议。

  (九)由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最后审批,并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导师资格聘任书,聘期三年,在校内公布。

  (十)获硕士生导师资格者均需参加岗位资格培训。

  第五章 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增补、专业移转和考核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的选聘

  (一) 已获硕士生导师资格者招收硕士生,必须在上一年6月份前履行申报手续。申请者必须填写《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申请表》,导师组提出初审意见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进行复核、汇总,上报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其获准者列入招生计划。

  (二)硕士生导师连续两年招生后原则上须轮空一年。

  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的增补

  在两次遴选中间,各学科因工作需要,在不突破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导师任职资格数额内,可申请增补硕士生导师。增补工作依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定期进行。

  第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的专业移转

  已是硕士生导师者申请移转专业或专业方向招生,须经所在专业导师组同意,填写《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移转专业(方向)申请表》,并经申请移转专业的导师组审核。通过审核者,由实施审核的导师组报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的考核

  (一)硕士生导师的考核,依据本条例及硕士生导师考核有关规定,由各导师组负责,每年年终进行一次。

  (二)考核合格者,除继续担任硕士生导师之外,学校结合教学科研评奖,对其进行适当的综合评奖或单项评奖。对于在政治思想上和学术研究上出现各种违反纪律的硕士生导师,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审议,作出停招硕士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罚决定。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考核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当年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者;

  2、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造成重大教学事故,不能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者;

  3、个人品行不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

  4、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含三次)拒不接受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导师组对其工作委派者;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申请招收硕士生者。

  (四)考核不合格者,由导师组提交除名报告,报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即可解除其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六章 兼职导师

  第十三条 根据我校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适当聘任校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专家任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其聘任程序是:由导师组提出申请,经由研究生部报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其解聘事宜由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四条  兼职硕士生导师在招生时,均须与我校一名导师合作,实行“双导师”招收和培养硕士生的模式。

  第十五条  由兼职导师指导的硕士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归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所有。

  第十六条  鼓励我校教师受聘担任外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十七条  我校聘任的兼职导师,享受我校给予的岗位课酬补贴及其他有关待遇。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新调入我校的院士、外单位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其导师资格由相应专业导师组提出书面意见,报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 因公或因私出差、出国的导师,应妥善安排和落实离校期间的硕士生指导工作。凡离校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将指导工作的安排和方案报导师组备案;离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者,其方案报研究生部备案;离校一年以上者,由导师组更换其所指导硕士生的导师,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二十条 教研人员如在硕士生导师遴选、增补或硕士生培养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院)纪律检查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30天内做出调查、核实,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条例同时终止。本条例解释权归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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